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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顾问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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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顾问守则

    玫琳凯公司的美容顾问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黄金法则.及具有乐施精神.遵守本守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规,依法纳税,遵守《美容顾问(推销员)协议书》,《美容顾问(推销员)营业守则》,《退换货制度》及公司规定的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二、依据公司规定,采用正规的美容课和美容用品示范向消费者介绍玫琳凯产品.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不在零售商和服务性机构销售陈列产品。向每一位消费者提供公司的产品价目表.按公司统一定价销售产品并出具售货凭证。
    
三、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地对待每一位顾客,应顾客要求随时提供上门指导.送货上门和其它售前售后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无延迟提供上述服务。
    
四、提供每一位消费者书面的玫琳凯品质满意保证.对因产品品质问题退回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换货或全额退款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为消费者提供此类服务.根据公司的换货程序和有关要求.推销员可将消费者退回之产品与公司换货。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用于销售其它公司的产品。在以玫琳凯推销员身份介绍玫琳凯产品的同时不得介绍其它公司的产品.或为此类公司提供促销.销售及相关的信息服务。
    
六、按照公司规定和程序加入公司,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公司推销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七、保护公司商标及商标名称,只在公司允许的材料上使用此商标和商标名称.没有公司的书面授权.不得利用公司名义或公司的商标及商标名称做广告或其它类似活动。
    
八、推销员应发扬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以正直诚恳之态度处理与公司.与推销员及与其它业务顾问之间的关系。
    
玫琳凯化妆品公司推销员和业务顾问应严格遵守本《守则》规定之条款。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包括警告,暂停工作,缓发/扣除部分或全部奖金.终止协议.取消推销员资格等处罚)
    
本《守则》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玫琳凯公司保留对本《守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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