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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申请筹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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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校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应申请筹设,为办学作准备,待办学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正式设立。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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