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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立物业需移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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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八)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债权和债务;

(九)物业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项目的合约;

(十)物业接受业主托管的项目、资料及协议等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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