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Copyright © 2019- harx.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