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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军人 法律问题

来源:哈瑞养生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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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

一,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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