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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务实

来源:哈瑞养生


 

第一章  會計務類

問:台商在大陸從事當地採購進行間接外銷,交易使用人民幣,請問如何解轉廠核銷問題?

答:若係來料加工廠商,建議採境外交易,即由第三地區下訂單,在台灣或收款,並依規定在大陸設立外匯帳繳工繳費。若係獨資企業,最好要求對方協助辦理合同轉廠,如此即可克服核銷的問題,若對方無法配合本廠進行核銷,建議更廠商或要求該廠商支付所需的額外費。若一定要在大陸交易,則依規定必須使用人民幣在境結算,否則將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此外,依法規定對於必須開立增值,至於是否可以辦理出口退就比較困難了。

 

問:控股公司欲移轉大陸獨資和合資子公司(有限公司)之股份於新設BVI控股公司,請問:

(1) 大陸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率多少?

(2) 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且20%?其課基準是股權值與面額之差或移轉價格與面額之差?

(3) 若(1)所述未有證交之課徵,是否仍有印花權移轉書據按所載金額千分之五課之考量?

(4) 另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按千分之三率繳納印花之適用範圍?

答:1. 大陸目前未課證券交易,買賣雙方須繳印花各千分之三。

2. 大陸目前暫緩實施課徵證券交易所得,將來恢復課徵後之20%,其課基準移轉價格與買入成本之差。

3. 將來實施證券交易時,將取消印花

4. 股權移轉書據依書立時證券交易當日實際成交價格千分之三率繳印花之通用範圍,買賣雙方均須各付千分之三率。

 

問:某一台商在今年開始試生,請問其下品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開始試生即是開始投,應按其他收入來處理下品的收入,正常品的銷售應做銷售收入,不能列開辦費的項。

 

問:請問大陸銷貨收入之認定標準何?

   (上述所指財務報表之收入)

答:銷貨收入係指生企業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取得代價之金額,並不包括增值額在

    在大陸如外銷,則銷貨收入係指FOB價格,如銷貨條件CIFC&F,則應將I(保險費)或(和)F運費)自銷貨收入中去。

    另外大陸並未設有銷貨退回科目,如發生銷貨退回亦直接自銷貨收入科目中去。

 

問:經查目前大陸法對匯損益之規定,僅明應合理列各所屬期間的損益,請問其處理是否同台灣一樣,未實現匯損益可以作帳外列之項目,即如期初未實現,期末未實現?

答:大陸目前對匯損益之認定並無台灣查核準則規定之適用,言之,在務申報上無需調整未現部份的匯損益。

    所附法規之容,係指匯損益應在籌建期間與生經營期間劃分,並不指未實現部份,應調整應納所得額,主要原因係大陸的匯損益在籌建期間與生經營期間做不同之會計處理及務處理。

 

問:請問貨品自進入大陸應繳那些捐呢?

答:貨品進入大陸,應繳的捐如下:

1. 進口貨品應繳關、增值及消費

2. 關按商品進出口則表之進出口率繳納。

(應商品共分21大類,9641日起全面降低關率,並取消進口機器設備免規定)

3. 增值17%(一般貨品)、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零率(外銷貨品、來料加工出口時可退、或採台帳保證金制度暫免繳)、小規模營業人6%。

4. 消費只有11類貨品應繳消費稅稅目: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髮護膚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率從價3%至45%,從量酒每噸240元,啤酒每噸220元、汽油每升0.2元、柴油每升0.1元。

5. 其他繳納海關之監管費是行政規費不是捐。

 

問:台商至維京群島(BVI)設立公司,再由維京群島所設立之公司於中國大陸投資設廠,則於中國大陸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是否可於台灣申報營利所得時,予以扣抵?

答: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是可以的。

問: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投資設立許多個子公司(屬於生性事業個體),如另成立專業投資公司,於租、管理或者未來有何優缺點?或者另有較佳模式?

答:大陸目前已允許境外公司可在大陸成立專業投資控股公司,再由投資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之公司,其被投資公司可獨資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

    依大陸相關法規定,由控股公司投資之子公司如符合法令規定,亦可享受二免三半及地區性之租優惠。在租及管理上優點較多,管理上應能達到管理方便、財務調度容易,未來股票上市之可能性較高。

    缺點方面,因有資格,並非一般企業均能達到其資格。

 

問:與大陸當地企業合資成立之公司,於公司獲利後分配之股利

(1) 如以盈餘轉增資,是否可享受已繳企業所得40%退之優惠?退給合資公司或者台資方?如台資方在境外,此等退,匯出須再繳?(如匯出等)

(2) 如以合資公司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亦可享受40%退規定?

(3) 如將獲利後分配之股利分給台資方,再由台資方投資另一新成立之企業或者已成立之企業,是否可享受40%退之規定?

答:有關某台商所詢利用分配股利再投資退問題,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法>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80條及8182條規定。茲就所詢問題回答如下:

1. 以盈餘轉增資,屬於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資本,可以享受已繳企業所得40%退之優惠。但經營期不少於5年。享受退者限於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台資方)。台資方現在境外,不須匯出,可直接再投資。

2. 以合資公司(限於外國投資者,含台商,不含中資)轉投資另一新成立企業或已成立之企業,屬於作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捐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份已繳納所得40款。

3. 所獲股利分給台商方符合上項規定可享受40%退規定。

4. 如投資對象出口企業(70%以上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或海南經濟特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享受「全部」退還其再投資已納款。

 

問:本公司出口型態之台商獨資企業。1993年底於福建漳州申請設立,並於1994年四月取得營業執照,於1995年八月建廠完成,九月份投順利出口。由於大陸1994年以來執行新的增值制度,再加上執行後幾次的修改。對於增值的觀念已相當模糊,若用台灣增值觀點來看,大陸似乎已走了樣。近日地方務主管機關準備向本公司課征增值額計算相當不合理的是連出口部份也一併課征17%之額,事後再退9%(一季退一次),因此,不管公司有無利潤均須負擔銷售額8%的金。本公司懷疑這項制度的可行性?難道有台商抗議?

答:出口是零率,故地方不可對出口金額課增值,退率降低應是94年以後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當地外貿公司或有出口權之工廠之進項額的退回,9571日後17%之進項額只退14%,9611日起再降9%。

 

問:在不同的省、縣市設入兩個以上的分支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納」時,按法規,從甲機構出貨至乙機構銷售時,即被視「視同銷售貨額」。既然是兩機構統一核算納,甲機構是否開給乙機構?原因及根據何?

答:是。甲機構必須開立給乙機構。其法源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視同銷售貨物之行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國大陸境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增值的納義務人,應依據此法繳納增值

        甲公司需在出貨至乙機構時開立給乙機構,是因中國大陸要防止乙機構在銷售甲機構所提供之貨品時,逃漏增值,其乙機構進貨之證明。如無此規定,如甲機構提供乙機構貨品銷售時不開立,又乙機構在銷售此貨品時又不開立,大陸捐機關無法證明乙機構銷貨,因缺進口來證明乙機構有進貨。

 

問:請問與台商有關的法及種類?

答:大陸法共有24目,與台商相關的14種,即增值、消費、營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所得、個人所得、土地增值、印花、車船使用牌照、城市房地、關、資源、屠宰、契及船舶噸,再加上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問:本公司在大陸辦理立項時,有申請以機器設備作資本項目之一,試問係以現金到位再結匯購買機器,抑或直接以機器作價?兩者之優缺點何?有那些考量因素應注意?又機器設備有全新的也有舊的....,大陸通關時是否有不同作業?
PS:本公司已取得機器設備免批文)

答:主要是以會計上機器是否作股本來考量,若以現匯作股本,機器以現匯買也可以,如此可能不必付商檢費用。

 

問:最近務機關到本廠查廠,其言明有利潤?本人告之實際營運僅一年左右,何來利潤?且當時設廠時尚有兩免三之優惠,不是很矛盾嗎?

答:若已誠實記帳,設立初期1、2年有利潤乃很正常,不必怕查。公司有兩免三半,若有課所得,免期間立即開始,故務所當然希望貴公司於利潤不高之時馬上享受免,對大陸較有利。若營運4、5年後才開始免,那時可能課所得額已很高,對大陸國局較不利,故務所的態度並不妥當。
    貴公司仍然應該好好規劃,在利潤最高時可享受兩免三,方上策。

 

問: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送大陸加工,再運往出貨,若要適用營業率,則如何開列?大陸加工廠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若完全委由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再由出貨,要營業適用零率,則需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答:委託加工方式,自備原料運交送大陸加工,再運往出貨。原料運送大陸進口時應繳增值17%,俟加工完成出口時再作進項額退

        大陸加工廠需提供繳納進口原料增值憑證及出口報關單據。大陸工廠代料加工,大陸工廠須199411日以後設立之外資企業,出口時其進項額才可准予抵扣。

 

問:在大陸之台商如有支付國外利息時要如何代扣?法律依據?代扣率?

答:依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法規定,支付外國企業之利息應予抵扣,代扣20%。

    另依個人所得法之規定,支付國外個人利息時,亦應代扣,代扣率亦20%。

    以上之代扣率,如與大陸訂有避免重複課協定之國家,其代扣率將依協定之規定降低,一般率在1015%之間。

 

問:請問透過新加坡對大陸投資之前道抵扣情形?

答: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協定,在大陸繳納的企業所得,在新加坡可扣抵應繳納的企業所得,而且只有部份的企業所得才能扣抵,屬地方的企業所得不可以扣抵。

    另外,大陸如已享受免優惠,根據新加坡與大陸之租協定,可視已繳納了全額的租,因此在新加坡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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