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含首检以下同)的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程序及检验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具体包含如下: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流动式起重机。
1.3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塔式起重机、升降机、叉车定期检验。
3.1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3.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3.3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3.4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3.5 本所的检验工作应当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1 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2 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1 本所对起重机械的检验应依据检验流程图和检验程序的要求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5.2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
5.3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佩戴胸牌。
5.4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配备和穿戴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5.5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械,或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报本所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6 本所在进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时,至少应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5.7 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
5.8 完成检验工作后,本所自完成检验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将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存档。
6.1 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应存入本所档案室备查,首检资料长期保存。
6.2 与检验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
7.1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按检验现场记录各个项目的要求内容填写设备参数、实测数据(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及检验结果。
7.2 检验现场记录应有检验人员签章和检验日期,并经审核人员签章,不得代签。
7.3检验现场记录应字迹工整,涂抹处应加盖检验人员检验专用章。
7.4 检验现场记录单项表述形式
7.4.1“检验结果”栏内应使用专业术语填写简洁的文字表述。
7.4.4.1 用“√”表示该单项检验结果为“合格”。
7.4.2 用“×”表示该单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填写原因。
7.4.3 用“/” 表示该单项为“无此项”。
8.1 检验项目应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要求进行,不得漏项。
8.2 检验项目应“检验内容与要求”严格执行。
8.3 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应按“检验方法”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方法。
9.1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检验项目应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9.2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的要求,结论页必须有检验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的签章(电子签章)和本所检验专用章方为有效。
10.1 检验结论使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10.2 复检检验结论使用“复检合格”和“复检不合格” 两种结论。
10.3 检验的判定条件
10.3.1.1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10.3.1.2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10.3.2.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10.3.2.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10.3.2.3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10.4 定期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含需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将其检验意见书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11.1 本实施细则未述及的部分应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执行。
11.2 本实施细则所引用的标准如被修订,应执行最新标准。
11.3 检验过程中需要检验人员填写的内容应规范,具体填写方式详见相应的填写说明;
11.4 检验现场记录的填写内容允许有少许涂抹,但必须在修改处加盖检验人员本人的“检验专章”。
附录1 起重机检验流程图
起重机械检验程序
1 准备检验
1.1检验人员已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1.2至少有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
1.3检验人员身体健康,可以进行现场检验工作;
1.4检验人员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可靠,准备齐全;
1.5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记录、表单准备齐全;
1.6检验用仪器、设备准备齐全、完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应检定合格,并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1.7如使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出具检验报告,其应用软件应运行可靠,不会因为软件问题影响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
2 设备确认与技术准备
2.1接到检验任务后,检验人员应初步了解被检设备类型;
2.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7.7、B7.9~B9.6、B9.8~B9.15、B9.17、B9.27、B10.1、B10.2要求进行;
2.3 流动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4、B6、B7.1~B7.8、B7.10、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4铁路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8、B7.10、B7.12、B7.13、B8、B9.1、B9.3、B9.6、B9.7、B9.11、B9.16~B9.18、B9.25、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4 门座式起重机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10、B7.12、B8、B9.1~B9.8、B9.10、B9.12、B9.14、B9.15、B9.17、B9.18、B9.24、B9.27、B10.1、B10.2、B10.4要求进行;
2.5电动葫芦检验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中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的B1、B6、B7.1、B7.2、B7.3、B7.4、B7.13、B9.1、B9.3、B9.6、B9.10、B9.11、B10.1、B10.2要求进行。
3 检验前准备工作
3.1准备相应起重机检验所需仪器、设备;
3.2准备个体防护用品;
3.3准备《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样式1及2);
3.4准备相应起重机的检验现场记录;
3.5 准备《中止检验通知单》。
4 技术资料审查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且存档保管;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5 现场检验条件判定
检验人员认为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应中止检验并填写《中止检验通知单》说明原因,总工程师批准后,检验工作可中止。
6 作业环境与设备外观检验
检查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械外观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2)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3)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7司机室检查
对于设置司机室的起重机械,应当检查司机室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有良好的视野;
(2)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3)流动式起重机各手柄、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能自动复位,并且在中位不因震动产生离位;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防护装置。
8金属结构检验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GB 6067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9轨道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10主要零部件检查
10.1 总的要求
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GB 6067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报废要求外,吊具、钢丝绳、滑轮、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B6.2~B6.5的要求。
10.2 吊具
(1)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
(2)吊钩按照规定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4)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
10.3 钢丝绳
10.3.1 钢丝绳配置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
10.3.2 钢丝绳固定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3)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4)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5)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表B-1 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 6-16 | 17-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 6 |
注: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10.3.3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的报废
用于特殊场合的钢丝绳,使用中产生以下情况时,应当予以报废:
(1)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 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有断丝。
10.4 滑轮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0.5 导绳器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11电气与控制系统检查
11.1 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
(1)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是否有效;
(2)检查防爆型、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工作环境的高温、防爆、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11.2 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按被检设备的电压等级确定检验方法。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断开电源,人为使起重机械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械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或者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也可以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测量时应当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2)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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