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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否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来源:哈瑞养生


法律分析: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可以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7、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参选条件。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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