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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离婚流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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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离婚流程手续如下:

1、确定管辖,若羁押时间未超过一年,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提起诉讼;

若羁押时间超过一年,向被告被羁押地基层人民起诉;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3、人民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

看守所的离婚程序:

1、提交离婚申请:由一方或双方向民政部门或提交离婚申请;

2、提供必要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看守所证明等相关证件;

3、协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双方需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4、审理与判决:将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5、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判决,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看守所离婚流程包括确定管辖、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由组织调解或直接向提起离婚诉讼,应进行调解并在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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