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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达不到,公司就强制员工停休,是合法的吗?

来源:哈瑞养生


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根据国家规定,停薪留职需由员工个人申请并经企业批准。若公司确实不景气,可以申请裁员,但需遵守相关程序和条件。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裁减人员。公司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序操作时,裁减人员才是合法有效的。若有法律纠纷,请提供详细情况以获取个性化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申请人才会停薪留职。如果公司确实不景气的,可以申请裁员。公司裁员的条件有哪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申请人才会停薪留职。如果公司确实不景气的,可以申请裁员。

结语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是不合法的。停薪留职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并经企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果公司确实处于不景气状态,应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裁员。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有明确规定,包括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意见等。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时,裁减才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如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详细描述,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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