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释,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减刑。
一、死刑减刑适用哪些主体
减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新增的内容,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以下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七十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之所以要对对死缓犯适用减刑,是由于我国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即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缓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的,这样一些犯有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经过多次减刑或者假释后,一般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难以起到矫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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