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选址要通过审批。
2、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5、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种畜禽场规定距离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规定距离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规定距离;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规定距离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规定距离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规定距离米、深规定距离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规定距离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规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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